沪工商广(2002)49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市工商局各分局,市公安局各分局,各县公安局: 现将《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沪工商广(2001)17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厂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加强本市户外流动性广告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的,除遵守国家和木市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车体广告是指在悬挂本市号牌机动车的整车、车身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备分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 第五条 经营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第六条 在社会自有车辆上发布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大客车; 第七条 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述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应在受理后s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九条 仅在社会自有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办理广告登记,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20厘米。 第十条 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得粗制滥造,画面和色彩应当与车体相协调。 第十二条 车辆广告经营单仕发布的机动车车体公益广告的数量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十,未达到公益广告宣传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其下一年度车辆经营性广告登记,并责令其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广告到期(指广告登记有效期满并附加10天合理的整复过渡期)未及时更换或覆盖的,视作未经登记发布广告;画面严重污损、脱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广告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暂停该广告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车体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凡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建立加强车体广告监督管理的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五条 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广告宣传的机动车车体广告参照木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沪工商广[2001]17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