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7年6底,我省累计共有872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到89.53亿元,惠及职工20.98万人。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优秀文化和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国家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了适当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法”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12%;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新办法”同时指出,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新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据江西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田志刚介绍,省人社厅将抓紧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尽快下发我省贯彻意见。多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企业年金知识的普及,提高企业年金影响力。同时,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尝试,鼓励和引导更多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指导各地人社行政部门认真细致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全媒体记者 徐景)南昌新闻网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