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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艾炜特"案一审:非法融资1.3亿元 300多人上当

2018-1-29 14:50| 发布者: 内容发布| 查看: 500| 评论: 0

摘要: 新闻导读前不久,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悄然发出“宁都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消息。此消息虽然不久就被新资讯淹没,但没能逃过众人眼睛——三四年前被广为议论的“赣州艾炜特”1.3亿多元民间融资 ......

新闻导读

前不久,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悄然发出“宁都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消息。此消息虽然不久就被新资讯淹没,但没能逃过众人眼睛——三四年前被广为议论的“赣州艾炜特”1.3亿多元民间融资一事,终于开始有了定论。

案件始末如何?

几百人是如何掉入陷阱的?

带着这两个问题,

记者近日展开了采访……

 

公司资金链断裂 爆出融资大案

每到年关,在很多地方都是民间清账收款的好时机。

2014年12月,宁都梅江的肖某华发慌了——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资金断链,已无力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她是公司财务经理兼会计,有8个亲戚朋友经她手集资借给公司的钱,还有上百万元没有拿回,怎么办?

“赣州艾炜特”涉嫌非法融资的消息不胫而走。“‘赣州艾炜特’出事了,我们借给它的钱怎么办?会不会打了水漂?”像肖某华的亲戚朋友一样,宁都县城很多人议论纷纷。有关部门开始不断接到各种形式的投诉,并及时介入调查处理。

2016年1月17日,“赣州艾炜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杨某生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天后,他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起,为扩大生产经营,“赣州艾炜特”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融资。杨某生是决策者,公司厂长刘某生、财务经理兼会计肖某华是具体经办人员。截至2014年12月,公司向309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共计1.3亿多元,虽已归还部分本息,但仍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5899万多元。

为扩大生产经营 想出非法集资

“赣州艾炜特”是何许公司?

“赣州艾炜特”官网有资料显示:2009年6月2日,在宁都水东工业园内,公司隆重奠基。当时,公司占地80亩,主要生产液晶电视机、液晶显示屏、机顶盒、变压器、电源控制板等产品,是TCL、长虹、三星等知名企业的合作伙伴;计划5年内分3期投资2亿元,可安排就业3000人,实现税收5000万元。

杨某生是宁都人。2005年,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创立,他加入公司并成为股东。几年后,“东莞艾炜特”进行重组,他占公司股份66%,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才33岁的他,在外打拼事业有成,又回乡办企回报乡梓,众多人对他及“赣州艾炜特”一片叫好。

开始时事实也是如此。2011年有媒体报道:短短两年时间,“赣州艾炜特”实现年销售额2.1亿元,创税超600万元,实现利润1000余万元,LED电视电路板等多项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已成为江西省第二大电子支柱产业;当年,公司预计销售额可达5亿元、创税超千万元,杨某生被评为赣州市第五届十大创业先锋。

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此案就始发于2011年。当年3月起,“赣州艾炜特”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杨某生决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融资,集资参与人将集资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所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支付借款本息。指定的银行账户,多为他个人的账户。

在一审法庭上,杨某生说,2014年10月开始,因资金断链,“赣州艾炜特”被迫停产;到当年12月,公司已无力支付集资款本息。肖某华的供述也证明,公司投产以后一度经营良好,2013年以前都有盈利,但2014年亏损300多万元。

庭审查明,截至2014年12月,“赣州艾炜特”向30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3亿多元,包括“利转本”在内总共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4404万多元、支付利息3347万多元、分配资产处置款105万多元,造成尚在履约的220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899万多元。

让人感到丁点庆幸的是,此前有89名集资参与人收回了本息,未造成损失。

高额利息作诱饵 熟人带你入套

“赣州艾炜特”向社会集资为什么能吸引这么多人参与?

很多人说,因为它是大企业,有效益、口碑好。但经办此案的法官说,从公安侦办及法院审理的情况来看,更为关键的原因是12个字——高息利诱、口口相传、熟人带路。

资料显示,“赣州艾炜特”是宁都县2009年投资规模最大的重点工程项目,而2011年,其良好经营业绩还被广为传扬。如此前景看好的企业,自然吸引众人目光。“将钱借给他们,钱生钱有什么好担心?何况利息还比银行高得多。”现在在宁都谈起这事,还有很多人记得,当时在参与集资的人当中,这是普遍想法。

在一审法庭上,杨某生也说,当初公司承诺2%的月息向社会集资,由刘某生、肖某华等人负责经办。刘某生此时是公司厂长,与肖某华一样也是宁都人,当地很多人熟悉他们。

杨某生还说,社会集资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归还具体由肖某华负责。当时,由于公司口碑好,很多人会主动找他要放钱到公司得利息,公司也会按时支付利息。后来,通过口口相传,很多人主动到公司找肖某华办理。

肖某华是2011年12月开始在“赣州艾炜特”负责财务工作的。她说,她发现公司开始向社会个人融资是当年底。当时,杨某生的个人账户不断有资金进来,开始时她以为是货款,随后发现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刘某林在开融资借据,就问他公司为什么要融资,他说公司要扩张,银行贷款比较紧张。

肖某华证实,公司向社会集资,没有采用任何方式进行专门宣传。“先是有刘某生、刘某林、刘某伟的熟人主动来公司问要不要资金,他们主动把钱借给公司赚取利息。然后,这些人一个传一个,来办的人越来越多,不是杨某生和刘某生亲戚的、跟公司没有什么关系的人也来了。”

肖某华提到的刘某伟,当时在“赣州艾炜特”主要负责财务记录整理及员工招聘。作为证人,他在法庭上说,2011年底,杨某生问他,他亲戚朋友是否有资金,有的话可以借给公司。他看到每个月到了付息时间,肖某华都能将利息付出,觉得公司应该比较有实力,就把消息告诉了一些亲戚,亲戚听到后就来集资了。 

像刘某伟一样,肖某华也将此“好事”在亲戚朋友中传播,并介绍了8个亲戚朋友参与集资,金额共计334万元。截至案发时,这些人实际损失共计152万多元。 

肖某华还供述,据她掌握的情况,“赣州艾炜特”向社会集资的月息,大多是2%,极个别临时急用的更高。集资来的钱,除了经杨某生同意在公司支付工资、贷款、税款、工程款、利息,其余的按杨某生指示全部转到杨某生等人的个人账户。

与肖某华一样,刘某生也具体办理了集资事务。一审判决书显示,他经手吸收公众存款者169人,涉及借款金额6512万多元,截至案发时,这些人实际损失共计2576万多元。

一审判决已落槌 追偿仍需时日

纸终究包不住火。

案发后,杨某生、刘某生、肖某华均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扣押了涉案印章4枚、手机3台、银行卡21张、银行U盾及口令卡37个。

2016年1月16日,宁都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次日,杨某生、刘某生、肖某华被刑事拘留。当年2月23日,三人均被逮捕。

2016年11月14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赣州艾炜特”、杨某生、刘某生、肖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

因为案情复杂,此案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之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又建议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赣州艾炜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赣州艾炜特”向社会融资,杨某生是决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生、肖某华参与并具体负责融资事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三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赣州艾炜特”利用杨某生个人账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杨某生还将部分公司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开庭近5个月后的2017年11月20日,宁都县人民法院综合被告单位犯罪事实、各个被告人所起作用及量刑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宣判:

“赣州艾炜特”、杨某生、刘某生、肖某华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赣州艾炜特”罚金50万元,判处杨某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刘某生、肖某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赣州艾炜特”、杨某生违法所得5899万多元,并发还给造成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

宁都县人民法院透露,一审宣判后,此案被告均已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意味着,一审审结虽然已过2个月,但整个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间继续追缴被告违法所得并发还给集资损失者的判决,自然还没能开始付诸执行。

三大原因落陷阱 受害者多后悔

“看来,今年春节前想拿回点钱很难了。”1月20日,宁都梅江的何女士听说一审判决还没能生效,显得有点无奈。一审判决书附件显示,她向“赣州艾炜特”集资了6万元,目前只要回700多元

何女士说,她和很多人一样,都悔不该当初。而她参与集资,多少受了邻居影响。

她的邻居谢女士,早年和丈夫一起在外地经商,几年前因孩子上初中回宁都生活。头脑活络、手头宽裕的她,开始时向“赣州艾炜特”集资了10万元,发现2%的月息每个月都很准时到账后,又增加5万元。她守在家里每个月能轻轻松松拿到3000元利息,当时让人很羡慕。

何女士的丈夫在工业园上班,也认识肖某华。而且,何女士经常听在“赣州艾炜特”上班的另一个邻居说公司效益好、员工待遇不错。2014年10月左右,她原先借给兄弟周转的6万元被还回来了,存回银行月息只有几厘,邻居一鼓动,她就将钱投了进去。

让何女士没想到的是,约定的第一个付息日过了很久,她的账户还没收到“赣州艾炜特”打来的款项。一打听,她却发现对方资金断链,很多集资参与人本息都难以拿到了。

何女士说,此后,大家不断通过各种途径追讨本息。但2015年一整年,她只通过分配“赣州艾炜特”资产处置款拿回700多元,谢女士也还有10万多元没能要回。“2016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了,钱能不能要回,只能相信法律了。”何女士说,“当初不去听信邻居就好了。”

但在旁观者看来,受邻居影响参与集资,只是何女士掉入融资陷阱的一个原因。宁都县人民法院法官分析,纵观此案,那么多人参与其中,原因有三:一是趋利思想太重,想轻松赚钱;二是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什么是非法融资;三是防范意识太弱,人云亦云,跟风行事。

这位法官说,一段时间来,非法融资案件时有发生,但愿大家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

如何认清非法融资真面目?

小编给你科普科普~

 

●认清非法融资真面目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它有5个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 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5.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条款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赣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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