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13日下午,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将开征环保税。 据介绍,环保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并明确江西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另外,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划分,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共四类;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划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另外,记者了解到,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以下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昌平表示,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成立了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并通过调研基本掌握了全省排污费的收入规模、征收方式等征管现状,基本摸清了全省17个行业272户重点企业的排污费缴纳情况,并完成了《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情况调研报告》,为江西省环境保护税税源预测提供了有效依据。(记者 刘亨鑫)南昌新闻网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