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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江西网约车司机不得巡游揽客 最高罚2000

2017-12-15 10:44| 发布者: 内容发布| 查看: 336| 评论: 0

摘要: 12月13日上午,我省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针对网约车、共享汽车等新业态,此次修订对原《条例》相关内容做了大量修改,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 ......
12月13日上午,我省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针对网约车、共享汽车等新业态,此次修订对原《条例》相关内容做了大量修改,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取消了城市公交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改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条例》对成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班线经营者,在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等方面,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鼓励班线、包车利用“互联网+”开展定制客运。“推动”运游结合,鼓励开通旅游专线、旅游直通车,支持客运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

《条例》明确对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的客运经营、车辆经营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经营服务。

《条例》规定,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违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中,《条例》明确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分时租赁服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方面,《条例》要求记录机动车维修情况,并建立电子档案。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

在驾驶员培训方面,《条例》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存储培训信息,并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传培训记录,否则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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