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阳光国际:按合同收取的 九江新闻网讯 日前,市民王先生向浔阳晚报反映,他2014年在瑞昌阳光国际购得一套房屋,今年10月底去拿钥匙,被要求缴纳1800元,约两年的物业服务费。他认为不合理,自己还没拿到钥匙,怎么能收物业服务费。 当日,王先生讲述道,他2014年在瑞昌阳光国际买房,因在外打工,所以人很少在瑞昌,从2014年至今也没有接到通知交房的消息,也许对方打过电话被小孩接到过,但他本人是没有接到这样的电话。今年10月底他到瑞昌阳光国际拿钥匙,对方要求他先缴纳1800元的物业费。他认为,自己不应该缴纳这笔钱,因为期间他没有收房,更没有住进去。因此,他想与对方协商,但对方态度很坚决,最终也没拿到钥匙。 对此,处理王先生事务的瑞昌阳光国际的陈女士表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开发商也是在这个时候交的房,1800元的物业费是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后产生的,时间两年有余,这是业主应缴的。 此外,浔阳晚报记者查询了解到,2013年的九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记者张新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