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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双十一”严禁9类价格违法行为

2017-11-7 11:18| 发布者: 内容发布| 查看: 315| 评论: 0

摘要: 今年“双十一”临近,为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防范和减少价格纠纷,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市物价局发布了规范“双十一”期间网络零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明确了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9类重点防止出现的 ......
今年“双十一”临近,为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防范和减少价格纠纷,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市物价局发布了规范“双十一”期间网络零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明确了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9类重点防止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依法诚信经营。

据悉,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网络市场价格监管,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作出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1.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2.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先提价再打折”,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3.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标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4.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5.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6.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8.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9.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南昌晚报全媒体记者 高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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