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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切断虚假广告利益链

2007-11-21 17:16| 发布者: anchen| 查看: 74| 评论: 0|来自: 医药经济报

  “如果不切断制作虚假广告的整个利益链条,仍很难清除虚假广告泛滥之祸。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办法》(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此外,该办法不仅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也适用于其经营和使用企业。届时,我国将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共分三级: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并据此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广告品种将作为重点抽验对象。
  长期以来,虚假医药广告在一些媒体上进行“轰炸”式的宣传,“专家教授”亲自上阵推介,宣称效果神乎其神,让老百姓真假难辨,深受其害。今年1~9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监测,共发现严重违法药品广告33130例,全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自2007年5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共有16个省区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180个药品,采取了暂停在广告发布地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在相应媒体上作出更正启事。
  据业内人士透露,虚假广告的制作正在形成一个繁荣的“行业”,“这个行业分工越来越细”,有强大的导演团队,有专人跑批文,有广告公司策划,有专门的演员演假专家,有专门的代理公司公关传媒,“有着庞大的资金和人脉”。相关执法人员也说,由于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往往要实行“狡兔三窟”的办法,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如“玛卡”事件,大愚公司将“总部”设在咸阳,却没有在咸阳进行销售和投放广告,当地工商部门对其造假行为很难掌握和追查。从种种迹象来看,“玛卡”胶囊的生产地也不在咸阳,其销售也是委托全国各地的药品销售商进行的,这给查处又增加了难度。
  笔者认为,如果不切断制作虚假广告的整个利益链条,仍很难清除虚假广告泛滥之祸。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像今年11月9日,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的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案,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宣判,4名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被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分别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此次《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监管上的一大进步。根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制定整治方案,加强以公众人物和专家名义进行广告的药品审批力度,加强对这类广告的监管,加大了查处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应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药品的广告治理进行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
  当然,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还有赖于媒体把好关,自觉抵制违法广告,以及企业强化自律,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药品广告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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