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南昌讯 记者张雁报道:南昌拥有不可移动文物2000余处,古遗址50余处,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0余处。3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已通过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现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进行建设活动,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对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提出是否迁移或者拆除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