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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存不良行为记录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中标遭质疑

2017-4-19 14:29| 发布者: 内容发布| 查看: 562| 评论: 0

摘要: 中国江西网 首席记者付强报道:作为弋阳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遭到其他参与投标者的举报,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许也始料不及。举报人称,该公司在海南省开发项目时,存在“不良行为记录”,被禁止参 ......
中国江西网 首席记者付强报道:作为弋阳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遭到其他参与投标者的举报,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许也始料不及。

举报人称,该公司在海南省开发项目时,存在“不良行为记录”,被禁止参加海南省范围内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投标。此外,该公司在外省还遭受过行政处罚,涉及四川、海南、新疆等地多起讼诉。

对此,弋阳县有关部门回应称,外省出现的失信(不良)记录,并不影响本项目的招标结果。

专家表示,企业外省不良记录不被省内认可,这表明我国目前缺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部分不良或失信企业缺乏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投标报名引发冲突惊动110

“依法征收敢于担当,排除障碍强力推进。”4月13日,在上饶弋阳县信江河畔,大街小巷四处悬挂着这样的横幅。

在拆迁“指挥部”的大屏幕上,写着每个单位房屋征收工作进度表,显示当地正在阔步推进《一江两岸及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与热火朝天的拆迁现场相比,关于此项目中标单位——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检举也不少,这恐怕是各方始料不及的。

事情还得从当初的招投标说起。

3月14日,“中国弋阳”的官方网站发布一则《弋阳县一江两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具体内容为“经弋阳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受弋阳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委托,就房屋拆迁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招标公告中明确,供应商资格要求如下:(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等等。

同时,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前往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红楼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报名时间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

据江西恒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叶景松介绍,3月20日下午,20余家投标人前往代理公司报名。由于现场报名人数众多,各公司都是按照代理公司统一顺序拿号报名。

“但是,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来就要插队。”叶景松称,为此,其他投标人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甚至还惊动了110。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代表人殷先生则称:“我没有插队,是他们阻挠我报名,于是报警了。”

对此,江西红楼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女士称,报名当天,当事各方确实发生过冲突,事发原因各执一词。为了公平起见,经弋阳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弋阳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同意,允许所有前来报名(领取序号)的单位参与此次竞标。

这一冲突为后续的投诉埋下了伏笔。

中标单位被举报存“不良记录”

3月27日,“中国弋阳”的官方网站发布成交公告,此项目中标单位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建公司)。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其他竞标人检举。

在检举过程中,江西省房屋第一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董路明等人发现,城建公司存在“不良记录”。

根据举报人的指引,新法制报记者通过查询发现,至今刊载在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的一则《关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土地整治施工中不良行为记录的通报》中明确:经核实审定,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建平)在承担澄迈县金安农场土地整理项目(一期)B标的工程施工中,存在施工档案资料编制质量不合格的不良行为,导致该工程严重超合同工期仍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问题。“通报时间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3日止,通报期内禁止该公司参加全省范围内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投标。”

另外,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曾对该公司下发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建管罚决〔2015〕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这样写道:“我厅在2014年10月27日~11月12日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与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大检查中,查实你公司在承建的琼海中低级财政供养人员保障性住房住宅楼项目中,将1#、2#楼施工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属于违法分包。以上事实,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证。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罚款24491元。”

而这些信息,让许多参与了此次招投标的投标人觉得该公司不符合中标条件,并联名将城建公司检举至弋阳县纪委、弋阳县采购办。

外省“不良记录”难成废标依据?

4月7日,弋阳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弋阳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江西红楼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合对检举信内容作出书面回复,即“检举信中提出的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土地整治施工中不良行为记录的通报》一事,经司法部门咨询后,此通报是部门区域间范围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特别约定,因此不能作为废标依据。”

对此,董路明提出了异议:“难道企业失信不良行为还分省内省外?”

受访时,弋阳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周春雨解释称,针对检举信内容,有关部门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证实城建公司目前没有失信记录。

同时,通过查询得知,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2014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

因此,中标单位符合《招标公告》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而与此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通过查询,投诉人发现城建公司涉及四川、海南、新疆等地多起讼诉,其中多起纠纷判决后,城建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出现了法院多次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城建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至于其他省份、其他网站出现的失信内容,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该内容不影响本项目的招标结果。”周春雨如是说。

对于上述讼诉,殷先生不愿多谈:“这个不好说。” 为了解具体情况,记者提出电话采访该公司负责人,亦遭到殷先生拒绝。

○专家

检举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院执行局人士表示,通常情况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但是,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或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黄永强律师在接受咨询时认为,根据《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其中,“较重失信行为”包括司法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

从本案来看,如果真的如举报人所言,城建公司在一些判决生效后,仍然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符合“较重失信行为”的范畴,应依据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一定限制。但前提是举报内容真实。


江西财大法学博士王柱国则认为,既然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那么招标人有义务对投标人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即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予以限制。接下来,检举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起诉招标人。

王柱国称,跳出单个事件来看,在招投标领域如果出现企业外省不良记录不被省内认可的情况,这表明我国目前缺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部分不良或失信企业缺乏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而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必须尽快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企业失信(不良)信息与公安、法院、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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