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宜春讯 记者陈国菊报道: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日前,宜春市制定出台了《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记者了解到,根据《暂行办法》,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一年最高可报25万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超过10万的,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5万元/人。保障对象范围涵盖城乡所有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10万元,其中6万元以下(含6万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