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见习记者周卉报道:从宜春市财政局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近日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该市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本辖区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调整标准按以下五个类别进行: 一类为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二类为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如因工死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每月213元。 三类为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伤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类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五类为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60元,补足差额至1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