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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南昌一烧烤店老板在食物里加罂粟壳

2016-11-25 11:01| 发布者: anchen| 查看: 420| 评论: 0

摘要: 南昌一烧烤店为了吸引回头客,竟在调料中加入罂粟壳。11月24日,记者从南昌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 ......
南昌一烧烤店为了吸引回头客,竟在调料中加入罂粟壳。11月24日,记者从南昌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据介绍,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东湖区经营一干货店,销售罂粟壳给一些餐饮店并从中获利。其中,在南昌市西湖区开烧烤店的被告人曹某,多次从被告人刘某店内购买罂粟壳,并添加在其所卖的烧烤食品中,导致在其店内消费的多位消费者尿检吗啡呈阳性。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16年4月28日,南昌县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刘某的干货店查获并扣押225颗罂粟壳,后根据线索在曹某的烧烤店查获并扣押4瓶可疑粉末。经鉴定,可疑黄色粉末料中检出吗啡和可待因成份;可疑黄色粉末状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将罂粟壳加工成粉状调料用于烧烤食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刘某、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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