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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做广告卖房 江西2016网络交易违法十大典型案

2016-11-9 10:08| 发布者: anchen| 查看: 544| 评论: 0

摘要: 随着“双11”临近,网络购物特别火爆,但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等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也值得大家高度警惕。11月8日,省工商局发布了我省网络交易违法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网店网站及微信平台发布虚假宣传、网络传销、不正当 ......
随着“双11”临近,网络购物特别火爆,但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等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也值得大家高度警惕。

11月8日,省工商局发布了我省网络交易违法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网店网站及微信平台发布虚假宣传、网络传销、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冒用公司名义非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网络交易安全意识,并警示网络交易平台及各类网络经营主体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据介绍,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自今年5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共查办各类网络案件89件,其中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61件。

记者注意到,省工商局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案例涉及“投资房产有回报”,分别发生在万年县和南丰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两家房产公司均受到处罚。

网络传销案:萍乡一当事人被罚10万元

当事人在销售某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经营活动中,在未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发展会员,并通过会员在营业场所之外向终端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从事直销活动违法行为。依据规定,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案:广告标注“活动解释权归本厂”

当事人在微信平台推出积赞活动,通过朋友圈发布开业广告,以微信的形式与他人约定,转发该广告就可以享受其提供的一些免费服务和领取礼品,并标注“此活动解释权归本厂所有”的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依据规定,宜春市上高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不正当竞争案:邮政某分公司回馈活动违法

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邮政开办120周年用户回馈活动”广告。其广告中包含的“国家在,邮政在,您的存款永远在!”宣传语和“1元秒杀活动,苹果6S1元即可抱回家,只要邮储卡在4888元以上即可参与活动!6000张刮刮卡100%的中奖”等内容,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项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规定,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利用微信发布违法广告案:万年一房产公司被罚7万元

当事人江西万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广告宣称某某广场是“2016年万年最具投资价值物业,低总价、高回报的投资之选”“3年返租,每年8%的回报率,给你一个最放心的投资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

依据规定,上饶市万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及时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主动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万元。

使用绝对化用语案:药业公司滥用“最高”“最佳”

当事人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通过设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店销售“柠檬酸钙咀嚼片”,该产品的商品详情介绍中有“柠檬酸钙咀嚼片还具有最高的吸收率,是肾结石患者的最佳补钙佳品,为糖尿病患者补充钙源的最佳产品”的字样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规定,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南丰一房产公司被罚

当事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销售其房地产项目,在互联网上通过多个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在楼盘介绍中使用了“家乡永续升值的不动产”的内容;同时在南丰县城道路旁,发布巨幅户外广告,使用了“租赁叫座,投资稳赚”、“店铺返租三年,起始租金32元/㎡ 年增长15%”等内容。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方式,使用明显表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内容发布房地产广告,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规定,抚州市南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案:个体工商户以“公司”名义宣传

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促进产品的销量,于2014年10月起至今,在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办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设的网站首页使用网站载体名称为“某市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宣传,同时将印有“某市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内容的名片对外散发。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冒用公司行为。依据规定,抚州市临川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上饶市某医院被罚

当事人上饶市某医院在其网站发布医疗广告,网页中含有“TM体外电场治疗系统快速彻底解决生殖感染困扰”“攻克前列腺疾病,沃尔曼强能前列腺治疗系统”等涉及医疗设备和保证治愈率的内容;含有“双极等离子汽化电切手、腹腔镜微创手术、中西医结合疗法、韩式精细包皮整形术”等涉及医疗技术的内容;含有“成功案例:口碑相传,实力见证,患者最信赖的男科医院”“100000余例男科疾病患者成功见证”等利用患者的名义对治疗效果作证明的内容,构成了发布违法网络医疗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规定,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网络商标侵权案:楼盘营销活动使用“迪斯尼”

当事人长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策划并执行“迪斯尼奇幻之旅”活动,还通过房地产公司微信公众号和网站进行宣传,在楼盘营销大厅门口设置了大型“迪斯尼”城堡,并先后组织“迪斯尼主题雕塑展、迪斯尼儿童乐园、迪斯尼商城”等系列活动。

当事人在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许可,也没有明确要求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并审查其授权许可文件的情况下,以“迪斯尼”关键词作为活动的核心名称,在活动中大量使用“迪斯尼”文字和“米老鼠”、“美人鱼”、“唐老鸭”等卡通形象。

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商标侵权行为。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4万元。

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案:公司擅自称产品“天然绿色”

当事人赣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增加商品销售量,开设天猫商城网店销售其生产的商品。2015年12月起,在其网店销售页面上,发布了“天然植物提取、绿色健康、天然提取、易吸收”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在未获得绿色食品证明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对公司商品做宣传,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对其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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