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信印刷制品(江西)有限公司等952户企业 本局查处当事人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已经调查终结。因无法送达当事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六十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 中信印刷制品(江西)有限公司等952户企业,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部分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工商企监字(2016)3号)等规定,本局将依法吊销下列企业的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