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一大早,消费者张先生到铜鼓县工商局永宁工商分局投诉,称其昨晚与朋友在城南中路某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红酒。餐后,酒楼向他共收取了用餐费220元,其中包含20元的开瓶费。张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20元开瓶费,但遭到酒楼的拒绝。在该酒楼的入口显眼处,悬挂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 永宁分局受理投诉后,当即与酒楼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前来分局接受调解。经现场调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事项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楼在入口处悬挂“谢绝自带酒水”告示及向消费者收取20元开瓶费的行为,属于按格式条款作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条款内容。 据此,永宁分局当场做出如下调解:酒楼在向张先生退回加收的20元开瓶费的基础上,加倍赔偿消费者40元,并责令酒楼立即撤销入口处悬挂的“谢绝自带酒水”告示牌。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陈坤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