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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征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等四部规章意见

2014-5-15 10: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7| 评论: 0|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国家工商总局

        5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就《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四部规章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起草。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抽查的管辖分工,拟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辖区内实有企业数量的3%至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该办法还对抽查的分类、检查方式、企业的配合责任、检查结果以及救济途径作了规定。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由各级工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并明确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责任、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程序,同时对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作出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年度报告的调整对象、报告时间、管理职责、报告责任、报告内容以及报告方式,拟规定由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年度报告涉及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拟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管辖分工和报告责任,以及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涉及的公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作了规定。 
  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了解上述四部规章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及起草说明,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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