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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国外名人广告的启示

2007-11-13 23:44| 发布者: anchen| 查看: 87|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

  名人广告,是由社会知名人士出面推荐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广告形态。名人作为消费者耳闻目睹、喜闻乐见的公众人物,有着巨大的魅力和影响力。用名人做广告,可以较快地产生市场效应,提升产品档次,增加品牌的知名度。
  不过,近年来,有关名人广告的争议越发激烈,名人代言而引发的广告纠纷案也屡屡见诸报端:身为“亿霖”广告的代言人,葛优面临信誉危机;香港艺人刘嘉玲曾因代言SKII而被告上法庭;傅艺伟代言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涉嫌弄虚作假;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未婚的解晓东由于为北京新兴医院做治疗不孕不育广告而备受指责;濮存昕只有一个女儿,却在广告中言之凿凿地说他的儿子就喝盖中盖……我国名人广告问题迭出,争议不断。而国外名人虽然有很多绯闻报道,却很少因为代言广告而闹出官司。那么,国外是如何规范名人代言广告的呢?

  明星自律
  在国外,名人接拍广告大都慎之又慎。在商业和娱乐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名人在从事本职之外,大多热衷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不管出于真情实意还是为了提升自身形象,参加公益事业或者为公益事业代言,成为当下大多数好莱坞明星热衷的事。平时花销大手大脚,接拍影视也喜欢狮子大开口的好莱坞明星,在接拍广告上却把价钱放在一边,相当谨慎。综观国外名人广告,他们代言的广告大多为时装、化妆品、首饰、汽车等高档品牌,一是高档品牌有品质保证,可以放心推介;二是酬劳较高,与自己的身价对应。至于像我们某些名人代言的一些未经确认的产品以及代言费,他们概不动心。因为他们知道,在声誉和蝇头小利之间哪个更重要,怎么做才值得。名人不会为一点眼前利益而毁坏甚至葬送大好前程,正如美国一全国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负责人说,名人一旦卷入广告纠纷,其公众形象就会大受损害,甚至会影响本人的事业,因此他们对接拍广告十分谨慎。
  即使是对久经市场检验的品牌,国外名人也不敢大包大揽,为产品的具体功效作保证。国外名人或者明星拍摄的广告,要么是为品牌的包装做宣传,如国际名模辛迪·克劳馥为百事可乐做的新包装的电视广告;要么是单纯地为品牌形象做宣传,如妮可·基德曼为夏奈尔5号香水拍的广告……国外名人广告大多注重含蓄的意境,而不像我们有些名人广告对产品功能作露骨说明。国外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少之又少,他们为了保证自己的艺术生命长青,大都在接洽广告时思量再三,主动要求了解产品情况,了解产品功能和效果,甚至自身试用,以确保广告不会对自身声誉带来影响和损害。

  法律约束
  名人自律,固然有自身事业方面的考虑,但如果只是依靠自律,并不能完全规范名人的行为。实际上,国外名人对代言广告谨言慎行的根本原因还是严厉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提到,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予以重罚。比如,好莱坞明星雪儿就因为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同时也使得自身的声誉和事业受到损害;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也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
  巴西《广告自律法典》规定,产品代言人的意见只代表个人想法,而且必须是真实的。德国将广告法作为竞争法的一部分,要求广告不得误导大众。法国的法律则表示,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将是坐牢的下场。法国著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因夸大产品功效而锒铛入狱。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本人必须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得到任何工作。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
  瑞典的广告法也十分严格,它对所宣传的产品的质量和标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作了种种规定和限制。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许多补充条款,例如规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须以科学手段证明,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智利的消费者法规定,如果有谁通过大众传媒发布了虚假广告,广告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被处以6万美元的罚款。消费者有权将虚假广告告上法庭。

  标本兼治
  名人广告需要名人自律,而我国很多名人接拍广告的态度却比较随便。只要价钱谈成,剩下的就是广告商的事情了,自己只管按照广告主的要求摆几个造型,说几句台词。至于说什么内容,产品的实际功效怎样,并不过多地顾及。
  名人广告需要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而我国广告法对名人广告的约束还处于真空状态。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很明显,《广告法》明确规定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代言人没有任何关系。
  内频亮“红灯”的名人代言事件说明:名人需要严于律己,才对得起信赖自己的受众;国家需要借鉴外国经验,完善立法,利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规范名人的代言行为。标本兼治,才能促进名人广告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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