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时为两家电动车厂商代言,影视明星陆毅及其委托的中乾公司被北京新日电动车诉至法院。9月17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陆毅及其委托的中乾公司违约,由陆毅和中乾公司连带向新日电动车公司支付违约金48万元,返还已付酬金37万元。 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中乾公司、陆毅共同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约定,新日公司聘请陆毅作为其品牌北京新日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约定中乾公司为陆毅的指定代理公司,全权代理陆毅全部宣传及广告。2007年初,新日公司发现陆毅为另一电动车作销售宣传广告。后三方就解除合同以及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等问题上有过交涉,但并未就分歧问题达成共识。6月21日,新日公司一纸诉状将陆毅及其代理公司中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中乾公司、陆毅签订的合同,中乾公司、陆毅返还公司多支付的酬金及违约金120万。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陆毅及中乾公司提出反诉。诉称,新日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未给付最后一笔48万元的代言费,并迟延95天才给付第一笔代言费,故反诉要求新日公司给付最后一笔代言费48万元及滞纳金,第一笔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0.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日公司、中乾公司、陆毅之间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陆某在与新日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又成为其他品牌电动车代言人,违反了与新日公司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中乾公司违约后,应当退还已付的酬金,故新日公司要求返还合理部分酬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签署合同五个工作日,新日公司应付预付款72万元,新日公司迟延付款,应向陆某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陆某违反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又为其他电动车厂家代言,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中乾公司反诉要求新日公司给付2007年5月1日后的酬金及滞纳金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密云法院依法判决陆毅及中乾公司连带赔偿新日公司违约金48万元、并返还新日公司已付酬金37万元;新日公司给付被告陆毅逾期付款滞纳金20.5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