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女郎”徐筠上了青岛市一家美容院减肥广告,而她自己却不知道。近日,市南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侵权官司,本市一家美容院因为擅自使用青岛籍演员徐筠的照片在本市媒体上做了一天减肥广告,被告上法院,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为美容院设计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发布媒体。市南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徐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000元。 被告青岛三角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他们使用的照片没有办法证明确实就是徐筠本人,只是在百度上搜索的无名照片,而且他们用来做的广告中,这张照片只是点缀,并不是让照片中的女子做形象代言人,而且只用了一次,事后了解到情况后向徐筠提出过道歉,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青岛圣丰堂美容院的负责人袁女士在答辩中提出,她并没有侵犯徐筠的肖像权,她委托青岛三角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广告的时候给了他们另一张女性照片,但是三角山公司私自换成了徐筠的照片。再说照片上的女子也不一定就是徐筠本人,因此不同意进行赔偿。 市南法院在审理中调查到,青岛三角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美容院做广告时,在百度网上搜索“美女”以后,找到了一张照片,然后用在了广告上,本案审理中,徐筠本人出庭辨认,确定这张照片确实就是她自己本人的照片,并且她没有同意被告以此做广告。 市南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被告青岛三角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未经徐筠本人同意,擅自从网上下载并使用徐筠的照片做广告,被告袁某作为广告主,应当对自己将要发布的广告负责,但是她没有注意审查义务。徐筠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徐筠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徐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