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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法亟须完善知情权和核查权

2010-3-13 15: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7| 评论: 0|来自: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两会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网民在线交流。

有网友提问:敬大力代表,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是对民事诉讼活动享有知悉权,但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导致相关工作存在障碍,渠道不畅,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回答说,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有同感。现在我们国家法律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应该说逐渐在完善。但是,很多方面,也存在一些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法律监督的手段、机制,确实需要进一步的立法的完善。

敬大力说,我认为,目前现在急需要完善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一个是检察机关的核查权。就是检察机关要监督诉讼违法行为,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便于发现诉讼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一个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机关不可能及时发现诉讼违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再一个,如果检察机关发现了诉讼违法行为,没有一定的核查权,不对这个事实进行核查,也缺乏监督的根基,也无法确证诉讼违法行为的发生。知情权、核查权是今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敬大力指出,从我们湖北来看,值得欣慰的是,刚才孙谦副检察长讲到的十几个省市区人大作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其中包括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一共九条,是去年7月份制定实施的,这个决定里面,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核查权的问题,为检察机关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保障,比如说在解决知情权方面,这个决定里面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发案、立案、个案羁押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同时规定,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到法院调卷、阅卷,所以,这些规定,解决了过去长期没有解决的一些问题,对于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是在知情权方面。

在核查权方面,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监督调查,发现诉讼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有关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调查和核实工作。这就解决了核查权的问题。据此规定,我们湖北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别制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加强联系和配合,以及监督制约的规定,对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做出了详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我们省检察院制定了两个调查办法,一个是刑事诉讼监督调查办法,一个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调查办法。根据这两个调查办法,发现有关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我们就要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在必要的调查的基础上,形成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工作。这样提高了我们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也得到了有关机关的信任。监督调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法律监督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统计数字来看,这些年以来,湖北省的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加大,质量提高,很多监督案件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立法解决工作机制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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