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两会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网民在线交流。 在回答网友“如何保证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问题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表示,思想认识的提高,也促进了我们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应该说,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系统的自身监督制约的体系。 敬大力说,从昨天在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里面也从各个角度谈了我们自身监督的体系,一个是我们检察机关要接受外部的监督制约,比如我们检察机关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接受党的领导,要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还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同时,在诉讼环节,公检法机关几家都是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监督审判工作、监督侦查工作,同时,也要受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这是从外部讲。 从我们内部来讲,我们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履行不同的职责,是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在我们检察机关内部有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也负责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在检察机关的上下级关系来看,是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在这个领导关系里面,除了一般工作上的部署和宏观工作的领导之外,现在有三类情况是要提交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的,比如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现在已经由上一级检察院来审查批准。对侦查的职务犯罪的撤案和不起诉,也要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批准。我想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制约关系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关系。 再就是我们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自身也有一个办案流程管理的问题。比如我们在办案中,最高检察院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如上所述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对我们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体系。相信这种监督制约体系对于我们自身执法监督制约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