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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将实施网站不删侵权帖要担责

2010-1-20 13:34| 发布者: anchen| 查看: 379| 评论: 0|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南方日报

  前有河北“艾滋女”名单事件,后有“中国最疯狂敛财的校长”忍无可忍将拒绝删除失实网贴的网站告上法庭。

  上周,广州市民李远(化名)正式向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寄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删除侵犯自己及工作单位名誉权的帖子(详见本报1月13日A13版报道)。网上恶意人身攻击的现象屡禁不止,如何保障公民在网络虚拟世界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删除失实帖子,而网络经营者有责任删除、屏蔽、断开涉及侵权的链接帖子。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尹鹏解释,该法条中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提示规则,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得由受害人先提出来,要求网络经营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另一个是明知规则,网络经营者明知道某信息已构成侵权,还不采取措施,放任其发表传播,那不需要提示,就要承担责任。

  有评论指出,该规则,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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