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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规定城市拆迁中提前搬迁每户每日补200元

2009-12-14 14: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3| 评论: 0|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腾讯网

南昌市政府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从本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标准,在规定限期内搬迁可获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偿,而提前搬迁的住宅房屋可获一定补助,按每户每日200元计算,条件是在搬迁期限内的前两个月内。

  按时搬迁可获补助

  南昌市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时,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对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另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还将得到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如果被拆迁人属于连续两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给以补偿。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获补偿

  对于非住宅房屋,拆迁划拨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拆迁时点划拨地价的按拆迁时点的划拨地价结合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高于拆迁时点划拨地价的按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结合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对于出让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和私有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均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原为住宅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至房屋拆迁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的记载为准;未载明非住宅房屋性质的,按拆迁时的实际状况确定。

  提前搬最高补1.2万

  为了鼓励被拆迁人提前搬迁,拆迁人对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助。

  具体标准为: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为规定搬迁期限内的前两个月(按60天计算),按200元/户/天执行,即最高可补助1.2万元。

  而非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为规定搬迁期限内的前一个月(按30天计算),1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20元/米2/户/天执行,其他非住宅房屋按10元/米2/户/天执行;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2000元/户/天执行,其他非住宅房屋按1000元/户/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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