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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6 13:36| 发布者: anchen| 查看: 576| 评论: 0|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该《办法》是由抚州市局代拟、经市政府常委会研究通过的;对抚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认定、使用和保护及对侵权行为的查处都作了具体规定, 并对获得抚州市知名商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受益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抚州市知名商标监管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
(抚州市局/李维维、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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