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人物聚焦企业报道活动展会专业书讯版权法规
营销策略经典案例广告策划文案集锦视频广告理论资讯
户外媒体杂志期刊网络媒体广告设备广告耗材设备租售
创意设计策划文案平面软件印前技术活动互动资源素材
2009-8-11 11: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60| 评论: 0|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东方早报
国家财政部昨日公布了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其中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公告,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记者 沈衍琪)
评论
扫一扫赢取积分好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