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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广告所涉药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2009-7-21 12: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73| 评论: 0|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整治力度,充分发挥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

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是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广告主)必须在原违法药品广告刊播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二是更正启事应包括如下内容:暂停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暂停销售的具体日期及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名称(或广告主);刊播违法药品广告的具体日期、存在的问题(违法广告中描述的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条款或有关规定;企业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公众致歉并对规范发布药品广告作出承诺。

三是刊登的次数。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次(天),在辖区内被采取暂停销售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药品,其更正启事连续刊播不得少于6次(天)。

四是刊登的版面、时段及字体应满足如下要求:更正启事刊登版面必须在原发布平面媒体的正版版面,篇幅不得小于1/8版。电视和电台刊登更正启事应在原违法广告播出的时段;对在电视和电台零时至清晨六时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省局将责成广告主在指定的媒体和时段刊登更正启事;字体要求是标题为小二号字,黑体;正文不小于五号字,宋体。在电视、电台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音效)应清晰可辨,同时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是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在刊登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省局提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企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刊登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或视、听材料(光盘等);媒体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企业整改报告和规范发布药品广告的书面承诺。

二是审核和公示。省局对企业提出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省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材料提供不全,刊登的更正启事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驳回,不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作出决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省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的,经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对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省局作出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将及时通知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恢复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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