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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电梯广告盛行《物权法》规定广告费业主有份

2009-7-16 14: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49| 评论: 0|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鑫报

作为一种新的广告发布形式,“电梯广告”不知不觉间在兰州悄然兴起,扎根落户各大小区的住宅楼、写字楼,成为商家的新宠。但一个问题随之而生,那就是,广告商为“电梯广告”所支付的广告费用是归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小区物业公司在处理广告投放问题时有没有得到业主的授权?通过公共部位资源所获得的广告收益,是用来维护小区设施还是归物业公司自行随意支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电梯广告”褒贬不一

近日,记者在市内的住宅小区、商住楼采访时发现,许多住宅小区的电梯内都安装了类似的镜框式广告,有的商住楼电梯口还安装了专门用于播放广告的视频显示器。

在西关十字某商住楼电梯入口处的墙壁上,专门播放广告的视频显示器,正有声有色地播放着某酒楼的广告。两部电梯的侧壁,各挂着4幅玻璃镜框广告牌,内容涉及酒类、餐饮、电器等多个种类。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电梯广告”,居民们的态度褒贬不一。很多市民认为,制作精美的玻璃镜框广告牌起到了装饰电梯的作用,也提供了一定的商业信息,应该提倡。但除了广告外,还应该贴上电梯使用常识,电梯出了故障之后如何求救和自救等信息。

一些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小区内的商业广告对业主的生活、工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也没有业主因为广告的问题向物业公司进行过投诉。

但是,也有一些业主对此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在电梯内设置广告应当得到业主的同意。对于广告内容也应该严格把关,不应该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做些不堪入目的广告。像那些治疗“不孕不育”、“丰胸”等内容的广告,就不适宜放在电梯内。另外,“这些镜框广告牌对乘坐电梯的人来说,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广告牌固定不牢,掉下来就可能会砸伤小孩。”市民刘先生表示。

业主质疑收益去向

不仅是对于“电梯广告”的发布褒贬不一,对于“电梯广告”收益的归属,众多业主也表示了不同的看法。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很多业主认为,“电梯广告”是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自己既不清楚广告收益的去向,也不清楚是否有关于收益分配的相关法规。也有部分业主表示,小区里有广告没关系,但前提是不能破坏小区环境的协调。

“电梯内的广告每月更新一次,物业公司肯定收了费,否则更新广告时物业公司的人绝不会陪同广告商跑前跑后。”业主李女士说,但这些收入如何分配,物业也没有向业主做过说明,自己也就无从了解了。而刚买了新房的岳先生则表示:只要广告张贴不影响自己的生活就行。至于广告收益的归属,他并不关心。

当然,也有一些居民对此表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电梯是小区公用区域的一部分,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在小区的电梯内设置广告?发布广告的收入又该如何分配?

家住某小区的魏女士表示,她居住的小区每个电梯内都挂有广告牌,但物业从未征求过业主的意见,这些广告的收入更不知用在哪儿了。魏女士表示,小区业主每个月除了交物业管理费外,还要交电梯费。既然交了钱,电梯的使用权就应该归业主所有,广告商为了发布广告交给物业的管理费也应归小区业主所有。魏女士称,她曾就此问题询问过小区物业,物业说,广告收入主要用在小区日常管理上。“但具体他们是怎么花的,从来没有向业主公布过。”对于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魏女士表示不满。

广告收益成为维修费用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内部分物业公司,各物业公司对电梯广告的收益有不同看法。少数物业公司因运营成本高,电梯内的广告收入不能给业主分成,还有一些物业公司表示,由于房屋的维修基金不到位,而物业公司无力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他们将“电梯广告”所得的收入作为房屋的维修费用来支出。

西关十字附近某物业公司的刘经理表示,他所服务的大厦大部分写字楼都租出去了,住家户很少,业主除了交物业费很少见面,也从来没有人过问此事。对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他有一定的了解,按照规定,电梯广告的收益应该和业主们有一个分成,但他所在的大厦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好多工作无法开展。该大厦的“电梯广告”很少,而且都是业主自己做的,广告的收费一年只有几百元钱,而电梯每年都要维修,这些费用都是物业公司自己掏的,业主们交的物业费远远不够,物业公司只能亏本经营。

兰州华富物业公司的祁副经理告诉记者,兰州不像沿海发达城市,什么都比较规范,大多数物业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组建的,人员素质相对来说不高,服务还不完善。业主们要求分成电梯广告收益是合理的,业主的利益应该维护,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广告收益业主有份

“业主作为电梯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决定是否悬挂电梯广告。”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授权业委会对电梯进行管理,而业委会则委托物业公司执行具体事务,来决定“电梯广告”的放置。

“根据《物权法》规定,电梯内的广告费大原则上应归小区业主所有。”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的王蓝云律师表示,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电梯内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委员会不是能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法人社团,没有账号,不能签署经营合同,只有通过物业管理企业,因而收入会落到物业管理企业手里。

按照《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共设施所有收益也应是全体业主共有,应该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不能被物业公司擅自分割。他表示,业主们应增强对物权概念的认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让业主委员会代收电梯广告收益,并由业主委员会每月告知业主电梯广告所得收益。(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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