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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增加媒体公益广告的发布力度

2009-7-15 14: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76| 评论: 0|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深圳新闻网

深圳人将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看到越来越多的公益广告。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举行的听证会上了解到,由法制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共同起草的《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草案)》突破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报纸、期刊媒介必须免费发布不少于商业广告的5%的公益广告(其他广告媒介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草案中规定的5%的份额,高于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中3%的有关规定。在听证会上,起草单位就《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草案)》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之所以突破了国家3%的有关规定,原因在于通过对深圳市往年公益广告的统计,3%的播放量难以满足播放需求,另一方面,广电集团和报业集团作为新闻媒介的垄断集团,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企业责任。

《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草案)》对超出5%的部分广告,允许媒介收费,但不得高于商业广告的最低价格。

该条例还对公益广告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类(包括政务信息及政府部门发布的行业公共信息,如天气预报、空气质量指数、质量报告等),未纳入公益广告所调整的范围内。

资金保障是公益广告能够按质按量制作并发挥起作用的重要条件。经与市财政部门认真研究,《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草案)》对公益广告来源主要规定了三个途径:一是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二是各部门预算;三是社会捐赠。

条例中还明确了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即市委宣传部)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主题。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属于安全、应急方面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筹后向主管部门申报主题;其他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选题。

为保障免费发布的公益广告真正落到实处,条例还规定了免费发布量的分配原则。即免费发布量用于发布财政拨款单位制作的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少于60%,其余用于发布社会及其他单位、个人制作的公益广告。(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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